2019年3月22日,事务所接到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决定书》,指定事务所为吉林省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。
2019年4月19日,事务所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决定书》,指定通化分所为通化市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。
接到《决定书》后,总所与通化分所高度重视并积极准备,组成了破产管理人团队,总所团队已经先后四次亲赴长岭开展工作,勤勉高效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地各对接单位的好评。
此次两个破产管理人业务的连续承接,充分说明了业界对吉林阳光博舟品牌度的认可,也激励阳光博舟人更加勤奋、砥砺前行。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及通化分所将始终秉承一贯传统,继续为社会各界客户提供高效、优质、专业的法律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