焦祎薇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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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焦祎薇,女,汉族,1979 年 1 月出生,2002 年 7 月参加工作,中共党员,研究生学历,2008 年 12 月函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专业。现任吉林阳光博舟(通化)律师事务所主任。
主要社会职务:通化市市委、市政府法律顾问、通化市人大代表、通化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、通化市律师协会副会长、通化市法学会理事、通化市工商业联合会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、通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。
擅长领域: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、行政法、民商事案件(金融、建工、公司)。执业业绩:代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、金融、知识产权案件;代理十余起企业破产清算案件;担任多家政府机关、上市公司、金融机构及大型民企常年法律顾问;带领律所获评省司法厅 “服务民营经济优秀团队”,相关事迹入选 2022 年 “万所联万会” 机制典型事例(通化商会共建)。
执业理念:诚信执业、客户至上,以深厚法学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,为企业提供合规、诉讼、投融资全流程法律服务。
关键词:
CLASSIC CASE
经典案例
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(2006)德行初字第16号原告: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八处法定代表人:黄玉涛处长委托代理人:高俊杰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:孙永久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八处,副科长被告: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:李凤岐,局长委托代理人:李金波,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委托代理人:杨景才,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:吉林省瑞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:梁国芳,经理原告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(2007)高行终字第241号 上诉人(一审原告)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,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139号。 法定代表人杨永华,总经理。 委托代理人段立荣,女,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。 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,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。 法定代表人侯林,主任。 委托代理人孙明娟,女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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