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宛聪律师

执业律师,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。

所属分类:

详细介绍

李宛聪,女,汉族,吉林长春人,民革党员,三级律师,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,硕士研究生学历,实习律师指导老师,2015年取得法律资格,2018年9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,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。

第十届吉林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,第十届吉林省律师协会法治建设与营商环境委员会委员,长春市律师行业优秀巾帼律师。

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,常年为多家国企、央企以及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。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民事争议解决、金融债权清收、不良资产处置、企业法律顾问、刑民交叉法律服务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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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LASSIC CASE

经典案例


土地使用权纠纷(行政诉讼)

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(2006)德行初字第16号原告: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八处法定代表人:黄玉涛处长委托代理人:高俊杰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:孙永久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八处,副科长被告: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:李凤岐,局长委托代理人:李金波,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委托代理人:杨景才,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:吉林省瑞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:梁国芳,经理原告

商标侵权案件
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 (2007)高行终字第241号 上诉人(一审原告)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,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139号。 法定代表人杨永华,总经理。 委托代理人段立荣,女,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。 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,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。 法定代表人侯林,主任。 委托代理人孙明娟,女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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